案情经过:被告桑某向原告高某借款150万元,约定借款期限为1周,约定利息为15万,并立有欠条一张,结果被告桑某未如期偿还借款。原告将被告及被告的妻子汪某诉诸法院,要求被告桑某及其妻子汪某共同连带清偿被告桑某的借款。
被告桑某及其妻子汪某辩称,该笔借款为被告桑某的个人债务,而且借款时被告妻子汪某并不知情,该笔借款数额巨大,周期短暂,也没有用于家庭开支,被告桑某及其妻子一直处于分居状态,不应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,应当由被告桑某一人以其个人债务清偿。
案件结果:本律师及本事务所邵秋雯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,在庭审过程中,与被告及其代理人争锋相对,对该笔债务的形成、被告以及妻子婚姻状况以及财产状况层层分析,最终说服法官。法院依法判决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,由夫妻二人连带清偿债务150万元。
启示:债权人向债务人借款,尤其是大笔借款时,应当审慎,约定清楚,否则会出现夫妻一方恶意规避债务,将所有财产登记于另外一方名下,最后很难得到清偿。